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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定西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17-08-04 11:49:52    来源: 定西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范用水性质与用水定额核算,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关于年度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节水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城市供、节水事业健康永续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等法规规定,结合定西城市供水、节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水定额即单位时间内,单位产品、单位面积或人均生活所需要的用水量。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定额,是指城市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机关、部队和所有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定额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用水定额是随社会、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而逐渐变化的,如工业定额和农业用水定额因科技进步而逐渐降低,生活用水会逐渐增多。依据用水定额编制水量指标是用水定额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目标。

第三条 用水定额是合理编制用水计划并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为制定供水、节水规划提供可靠依据。做好用水定额的制定和考核工作,有利于促进完善节水指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进一步促进科学管理和节水技术建设创新,深入挖潜,节能降耗,创造效益。

第四条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可有效杜绝浪费水的行为,提高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      用水分类

第五条 根据用水性质,城市用水可分为:

一、生活用水:包括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用水、公共水站用水。

二、非生活用水:
1、包括党政机关、部队、社团、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水及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市政绿化用水、制造业用水、电力、热力、燃气生产供应用水、交通运输业用水、各类宾馆、旅店和餐饮业用水、金融业用水、信息传输业用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用水、文化娱乐业用水等。
2、基建(临时)用水即建筑业用水,指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修建,以及设备安装等基本建设活动中需要的用水。包括建筑施工生产用水、施工机械用水、施工现场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城市建设公共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包括洗车业用水、直饮水生产企业用水、游泳池、桑拿洗浴、足浴(包括宾馆饭店、康体娱乐中心、会馆等附设的以上营业性项目)等用水。

第三章    落实用水定额措施

第六条 落实用水定额制度首先要做好日常基础工作,落实节水管理网络和用水统计报表制度,定期核查用户用水情况,做到用水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准确、计划全面、科学规范。

第七条 建立用水核查记录,定期进行用水合理化分析,调查搜集相关资料,围绕定额制定及用户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走访、了解有关情况,掌握用水信息,搞好调查研究。

第八条 根据“先重点,后一般”和分期分批的原则,依据《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制定各级各类用户的用水定额。

第四章     用水定额核算

第九条 用水定额实行动态化管理,计划指标按月核定下达。用户充值水量时,应以月计算不同用水性质充值总水量,超定额均按不同类别用水执行相应价格标准。

第十条 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核算

1、申请办理接水手续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均按阶梯水价政策执行收费制度。定西城镇居民阶梯水量分别为:第一级水量为每月每户0-8立方米(含);第二级水量为每月每户8-12立方米(含);第三级水量为每月每户12立方米以上部分。

2、以前划定的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在8吨以下的核定为8/.户,执行阶梯水价政策。

3、以前申请增加非生活用水定额的混合用水户,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定额8吨的基础上保持原用水定额总量不变,超生活用水量按实际用水性质分为非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区别对待,超定额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核算

依据《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对超定额用水20%以内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21-40%的加价100%,超定额41%以上的加价200%

1、根据用户提供的用水信息,结合《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用户填写《用水信息申报表》,经现场核实核算用水定额。

2、基建(临时)用水定额核算

居民生活用水户的基建用水按照阶梯水价政策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户申请基建用水时,用水定额按不同情况执行相应标准,即不使用商砼时,按1.2-1.5立方米/平方米标准核定;签订临时用水协议以及使用商砼的用户,均按0.3-0.5立方米/平方米标准核定;有效期按照批复的建设周期计算。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用户需提供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重新核定用水定额和性质。未申报基建用水信息的非居民生活用户,执行原定额量。

三、特种用水定额核算

按照用户提交的用水申请,依据《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经现场核实,核算用水定额。收取水费时先特种、后非生活、再居民生活。第五章     用水定额管理

第十一条  经现场核查,对不符合用水实际且与原核定量相差较大的用户,要重新核算用水定额,将核算结果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录入管理程序并按新核定的定额量及性质执行。

第十二条  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减免加价、改变用水性质、修改系统数据时,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用户用水情况,随时对特种用水户、居民合表用水户、生产企业、用水大户等用水情况进行核查。对月用水量异常或用水性质改变的,经核查重新确定用水定额和性质;用户申请变更用水定额和性质的,需申报所要变更的用水项目、用水性质,现场核实重新核定,审定程序执行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新接户用水定额及性质确定

一、接水后即投入使用的,按照用户申报的用水项目、用水性质、生产规模等信息,现场核实确定用水定额。

二、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临时用水立户记录,由用户申报项目批文、建筑总平面图。填写《用户用水信息申报表》,根据填报内容核算临时用水定额,该定额在本建设周期内有效,期满重新申报。

三、在建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用户需提交基建竣工转其它用水的书面报告,并提供用水项目、用水性质、生产规模、营业面积等相关信息,现场核实确定用水定额。

第十五条  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合用水户,应按不同类别用水分表计量,其用水定额按分表核定;未分表计量的,与用户协商确定不同用水比例;未能协商一致的,水价按从高原则执行;超额部分均按非生活执行累进加价。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要每月对用水定额台帐与营业计划用水报表进行核对订正,确保计划供水、定额管理政策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实行用户定额与水费核算联网管理,实现网络共享。建立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定西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节水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81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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