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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定西市排水管理办法

时间: 2017-03-03 14:56:42    来源: 定西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及内涝灾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定西市排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用于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闸涵、检查井、收水井、泵站、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本实施细则所指排水户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饮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城市排水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承担市区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排水日常维护所需经费,列入排水业务管理单位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条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要设立符合建设部《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城市排水监测机构。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排水设计纳入该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审查。

    第五条 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市区排水户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排水方式,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87-88)。生活污水必须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工业废水经排污单位处理达到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六条  排水户应按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等有关设施或标志。

    第七条 排水户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超标排放污水时,排水户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备案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督,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制度;排水户应服从排水管理单位对排水水质、水量的监测、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必须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提交如下文件:排水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计量认证的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排水水质报告、水量资料、排水设计图纸。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检测数据和排水户提供的有关文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颁发《排水许可证》,期限为5年。

    (二)对不符合排放标准,但超标不严重,且不影响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期限为2年,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达标。

    (三)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且构成排水设施严重损害或危机养护人员身体安全与健康的,不予发证。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必须在其排放口安装流量计、氨氮、pH、CODcr(或TOC)、SS等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四)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排水户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接通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竣工后,经原批准机关验收合格,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必须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不得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期限;需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当向发证单位办理延长手续。

    第十四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15天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持《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换证。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向排水管理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按企业维护排水设施成本加不超过3%的微利核算,费用由排水户承担。排水量按用水量的70%计算。

    第十七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排水户在申报《排水许可证》时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一经发现,由排水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责令其重新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对不按《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超标准排放污水时,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无证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水,并按实际情况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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